西藏一“熊孩子”用爷爷手机打赏主播、充值游戏消费15万余元……
近日
山南市贡嘎县公安局
接到东拉乡村民米某报案称:
“12岁的侄子曲某使用75岁爷爷的手机
给某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和充值某游戏平台
共消费了15万余元
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。”
接案后
该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相关调查工作
“
据调查
当事人(曲某)父母长期在外打工,由爷爷一人抚养,且爷爷的日常生活消费也极为节俭,15万余元也是家中多年攒下的积蓄。12岁的当事人在短短3个月时间使用爷爷的手机向某直播平台打赏主播137次共计13.8万余元和充值某游戏平台75次共计1.9万余元,累计15万余元。
因曲某还未成年,依据相关规定,未成年人在无监管状态下在网络上打赏,可以无条件退还消费金额。在民警历经半月的多方努力,并向平台提供佐证材料的情况下,证明了曲某符合退款条件,最终,平台同意将打赏主播和充值游戏的15万余元退回。目前,打赏主播的13.8万余元和充值游戏的1.9万余元已全部追回。
事后,民警对曲某进行了教育,并提醒其家长看管照顾好孩子,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,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件。
血汗钱失而复得,米某万分感谢!4月29日,东拉乡村民米某及父亲来到贡嘎县公安局,为民警送来了印有“为民办实事 真情暖人心”“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人民群众的好警察”的锦旗,对民警认真为民办事,及时挽回经济损失的付出表示感谢。
警方提醒:
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尚未成熟,容易沉迷网络直播、游戏并进行不理性消费,防诈骗意识淡薄,各位家长在日常教育中应加强监督,正确引导孩子健康上网。同时要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密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九条规定,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。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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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:张姝
编辑:张思雨 康洁白姆